第五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组织、开展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