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