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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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