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