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负有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职责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