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县(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投诉处理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对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投诉,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