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配备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二)保持责任区容貌和环境卫生整洁有序,按照规定扫雪除冰;(三)对责任区内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