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配备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二)保持责任区容貌和环境卫生整洁有序,按照规定扫雪除冰;

(三)对责任区内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