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标准和要求/第二节 乡村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围墙、树木、立杆上等张贴、喷涂、刻画各类信息。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