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标准和要求/第二节 乡村第三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集镇区,县、乡、村道路两侧经营场所周边划定停车区域,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建立停车场、农机大院,保持机动车、农用车、农业机械、非机动车有序停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