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标准和要求/第二节 乡村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农村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废油处理设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