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标准和要求/第二节 乡村第三十条有效倡导村(居)民圈养家禽家畜,保持饲养场所环境卫生。确需放养家禽、家畜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村庄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擅自处置或者抛弃病死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