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