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