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回收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丢弃、焚烧、掩埋。

回收后的农业生产废弃物由专门机构或者组织统一回收,定期规集,做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