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标准和要求/第二节 乡村第二十七条有效不得在乡村规划区内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粪便、柴草、垃圾等物品,或者在公共区域搭建厕所、畜禽圈舍、堆放杂物的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