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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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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标准和要求/第二节 乡村

第二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村民居住区和牲畜饲养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农机集中停放点、晾晒场、畜禽粪污集中堆放点。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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