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标准和要求/第一节 城镇第二十四条有效施工单位维护道路、管线,栽培修剪树木、花卉,或者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等其他公共设施的,应当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并对施工作业现场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