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标准和要求/第一节 城镇第二十二条有效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日产日清。清运作业后应当及时复位,收集容器,清理作业场地,做到密闭运输。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收集场所。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