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标准和要求/第一节 城镇第二十一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体系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