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市场和废旧物品回收网点。

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和废旧物品回收网点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采取设置围墙、地面硬化、遮盖等措施,防止收储场所扬尘以及回收物溢流、散落,不得在收储场所之外堆放废旧物品等废弃物。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