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标准和要求/第一节 城镇第十九条有效车辆修理、装饰、清洗等经营者应当在指定区域作业,配置废弃物收集设施,按规定处理污油、污水,不得妨碍门前道路通行或者占用公共区域堆放设备、废弃物。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