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饲养信鸽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和其他废弃物应当立即清除。养犬者还应当遵守有关养犬管理的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