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标准和要求/第一节 城镇第十七条有效城镇住宅小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扔垃圾、占用公共区域堆放物品。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