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实行互联网租赁的自行车、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其经营者应当保持车辆整洁完好,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使用人应当遵守道路通行和停放规定。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协同,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机动车等交通工具使用、停放的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