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划定位置相对固定、经营相对集中的便民摊点经营区域,完善配套设施,引导经营者进入划定的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集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保持市场及周边环境整洁,合理配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划定的早市、夜市、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整洁,收市及时清理垃圾、污渍。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