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厕所,设置明显标识,保持卫生清洁。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社会公众开放内部厕所。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