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标准和要求/第一节 城镇第十三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厕所,设置明显标识,保持卫生清洁。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社会公众开放内部厕所。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