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标准和要求/第一节 城镇第十二条有效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井盖、雨篦等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持其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维修更换。无法确定管理维护单位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