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标准和要求/第一节 城镇第十一条有效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锻炼器械、雕塑、街景小品等设施,由管理维护单位保持整洁美观,确保使用安全。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