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民航、铁路、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