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本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邮件处理场所、邮政营业场所的位置和规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服务的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