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开办集邮交易市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