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非法印制、倒卖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的,擅自从事集邮票品的进出口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