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或者提供有关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