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或者提供有关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