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不符合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