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