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邮政企业未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