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邮政企业未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