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制定邮路安全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确保邮件、快件安全,及时告知用户,并将重大服务阻断信息在一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