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印制、倒卖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三)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四)擅自从事集邮票品的进出口业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