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市场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印制、倒卖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三)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四)擅自从事集邮票品的进出口业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