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快递服务标准(以下简称快递服务标准),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管理,规范快递企业行为,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

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