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者快递渠道寄递国家秘密载体,不得邮寄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不得擅自扣留用户邮件、快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