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纳入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在科学研究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先进节能技术研究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和使用。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设备折旧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科研开发和节能技术培训。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