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一)重大节能工程示范项目;

(二)推广成熟、有效、有广泛作用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措施;

(三)向社会提供节能培训、节能指导,传授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公共服务;

(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