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利用能源第十九条有效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能源购入与消费情况;(二)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设备能耗和工艺能耗;(三)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四)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实施情况;(五)用能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