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生产、销售、进口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上说明。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