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鼓励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申请用能产品节能认证;产品取得节能认证证书的,享受国家及省的有关优惠政策。未经节能产品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认证标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