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公布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和单位产品能耗指标,制定我省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和单位产品能耗指标,并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企业生产的用能产品达不到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省规定的限额指标的;或者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省规定的限额指标的,应当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