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包虫病防治条例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民族宗教、教育、林业草原等部门,制定全省包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包虫病防治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措施、开展防治工作,并每年定期进行督查考核。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