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包虫病防治条例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保障人畜饮水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族宗教、教育、林业草原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包虫病防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