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犬只驱虫、牛羊免疫等防治工作,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并对驱虫后的犬粪和牲畜病害脏器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

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犬只驱虫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