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包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诊疗联动机制,开展包虫病防治工作人员技能培训,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人群包虫病筛查、流行情况监测及患者随访管理,引导患者早诊断、早治疗。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