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包虫病防治条例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包虫病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包虫病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